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信息公开行为,确保我会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我会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条 我会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所公开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条 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在民政部指定的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及时进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涉及到第三方平台需要公开的相关信息,按照平台要求进行公示,信息公开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相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按照本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我会相关部门职责安排如下:
(一)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由秘书处领导,信息公开内容须根据我会信息公开审批流程审批。审批流程为申请人发起、部门主任审批、相关部门审批、分管秘书长审批、发起人意见汇总、部门主任复审、监测研究部归档及对外发布;
(二)监测研究部是信息公开责任部门,负责本会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与监督;
(三)本制度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具体部门负责落实,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推进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四)凡涉及到的信息公开工作内容,统一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第五条 在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民政部指定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如下信息: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重要关联方);
(五)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本会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公务招待费用、公务差旅费用的标准等。
第六条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时限,将年度工作报告和经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我会名称、公开募捐备案号、联系方式等,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活动,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我会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本条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第九条 我会在设立新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的,应当及时公开有关情况。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我会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我会应当及时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我会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个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我会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六条 我会在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时,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七条 我会在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以下信息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二)其他涉及法律、法规要求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第八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